明清两朝开始立法管制高利贷
《汉书》中有诸侯因放贷取息过高而受到处罚的记载。以后各代王朝,不论是正式的法典,还是平时的诏令、文告等,对高利贷利率均有规定。读中国古代历史,了解更多历史真相——
从明朝开始,高利贷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也有超过100%的高利贷,但那些往往是个别现象,甚至是高息骗局,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金融诈骗。
高利贷官司
明太祖朱元璋在宝训中要求“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一本一利”即利率100%。各时期诏令及地方各级官府处理债务案例,制定有关政策时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一上限及取息总量的规定办事的。
关于“利上起利”(即复利),封建法律对此一般是禁止的。明律里“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就是规定利息总量上限是本钱的100%。明太祖也要求,“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的,要治罪。
明代私人放债过程中,常有减息、免息,乃至免除本息之举,但这是一种私人行为,没有什么政策性。多见的是,在饥荒时节,地方官府要求一些积谷较多的大户减息向自家佃户或其他缺食人户放贷,与此,以官府的力量保证借贷者归还。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但更为周密和全面,推行也更为深入。适应新情况,还推行了不少新的规定和措施。顺治五年四月即“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同年十一月又诏“势豪举放私债,重利剥民,实属违禁,以后止许照律每两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有例外多索者,依律治罪。”
地方各级官府为维护地方稳定,保护小农、小手工业者,限制高利贷者的过度剥削,常常在律例基础上再推行减利的政策在三分的基础上降低五厘至一分左右的利率;推行差额利率制度,款额越大,利率越低;在一些特定时间里降低利率,以利债务人清偿。
在清代,一般情况下,只要利息合法,或虽超过,尚未引起纠纷,封建政府并不加以干涉。但会对一些十分苛刻的放贷进行管制和打击,如旗债、营债和街市印子钱、转子钱等。清律中对于一些违法放贷,除治债主之罪外,均是强制免除利息,甚至本钱都要被没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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