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富家子弟在闹事“飙车”将受罚
在闹市飙车,不仅仅是现代的产物,古代的“官二代”“富二代”也有在众目睽睽之下,于闹市飙车跑马草菅人命的恶习。为了制止这些疯狂的举动,从唐代开始,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到了宋朝,针对这类“交通肇事”行为,官府还专门立法,叫“走车马伤杀人”罪。
古代飙车事件
《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条文中的“走”,不是指“行走”,而是“疾跑”的意思。“走车马”就是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非有公私紧急事情,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个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给予“笞五十”(屁股打五十板)的刑罚。
宋代欧阳修《卖油翁》一文中提到的陈尧咨,曾任长安城内的知永兴军(相当于长安市长)。其旧交有个儿子李衙内,在他走马上任前后目无法纪,横暴无理,经常纠集一干人等,于闹市之中飙车跃马。陈尧咨对此素有耳闻。走马上任后便派人密切关注他们的一举一动。一次,李衙内伙同狐朋狗友,又在闹市驾车疾驰,沿途撞翻压碎路旁摊点物品,被陈尧咨派出的人员逮了个正着。虽然因为路人躲避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还是数罪并罚,每人被鞭笞五十大板,并责令他们对毁坏的物品加倍赔偿。对旧交的儿子李衙内的责罚与其他人等一视同仁,丝毫不徇私情,陈尧咨的严厉执法震慑了这帮胡作非为的官二代。
淳熙年间,朱熹任南康知军期间,当地有个官二代孙衙内,在闹市跃马,踩伤一名儿童,由于伤势严重,伤者没多久就死了。朱熹知道此事后,立即命令一个吏人,将肇事者孙衙内送入监狱,等候审判。第二天一大早,朱熹便交代具体负责审理这起肇事案的法官,按照法律,先将这个孙衙内打五十板子再说。晚上,为了了解情况,朱熹亲自到监狱中查验,却发现孙衙内毫发未损,没有一点被打过板子的样子。这才知道肇事者已买通吏人。朱熹大怒,立即将吏人与肇事者一同连夜提审。第二天,吏人就被“杖脊”并开除公职。面对来替孙衙内求情的人,朱熹不但不买账,反而把脸往下一沉,说道“人命所系,岂可宽弛……”
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但要有具体周密的法律,还要有像陈尧咨和朱熹这样公事公办、不徇私情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