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把人发配到千
周易八卦 2023-03-29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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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也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实物为睡虎地秦墓、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汉初年(实物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经汉武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等多代修订,之后一直贯穿东汉,适用到三国时代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
因为秦汉法律的立法原则,本质上是法家伦理化的,所以,略等于流的刑罚是罚戍,也就是到指定的边疆地区戍守若干年,这里刑罚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蹿远,也不以这种戍地的距离,作为这种刑罚的轻重标准。
而进入魏律系统,也就是三国时代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完全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这个《书》即《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在当时的解释是,以流放作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性、大辟,即斩首)的宽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杀伤犯人,所以宽恕他们让他们滚得远远的。
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虞,也就是尧的旧法。
这个刑罚,出自儒家经典,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 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惩罚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际反而觉得太轻了。
因为《唐律》中的流刑,等于是远蹿之后,在当地附籍,犯罪官员待够年数之后还可以东山再起,除了远离家乡,其他真没什么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实际劳役服刑时间长。
所以宋人就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那么,魏晋南北朝定法的时候,为什么不存在这个问题?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门豪强,完全的小家庭,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实为苦事。
而到了唐宋,尤其是宋朝,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庇,自始至终都是小家庭的形态,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所以,不以为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边关军州)。
这一套打法,到了元朝,基本弃之不用,因为他们有更狠的解决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实已经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而到了清朝,我们常听电视剧说的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又一次兴起,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王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所以,,虽然我们说古代,看似是一体的,其实2000多年来用种种变化和反复,不能一概而论,唯有详细了解之后,才能窥得端倪。